標題: 擾亂的界限
刀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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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4-17 22:23  資料 主頁 文集 私人訊息 
擾亂的界限
另篇有提到故意打人的問題...我就想到一個問題...

網球球規中, 故意擾亂對方是不可以的...例如雙打時, 對方要接發球時, 你方的前排是不能擾亂他的...例如, 不能對他揮手, 唱歌......

但是, fake poaching, australian formation, I-formation等等是可以的...

那麼, 正常策略的運用, 和擾亂, 界限何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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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ccche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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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4-18 08:57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刀神兄的問題簡單但很難回答,我試試看從原則的角度來解釋。

首先擾亂或干擾(hindrance)而需罰分的定義,是球員在"故意"情形下的行為,所以對方發球時的"額外"動作是干擾,因為會影響到發球者,這也是為何常看到發球者拋球後未發球,會向接球者致意一樣,因為接球者受到影響。但是australian formation或I-formation則是在發球前即已站定,發球動作本身不會受到影響。fake poaching則是在球賽進行中的戰術,不過若同時發出聲音則便是干擾。所以干擾的裁決仍在主審裁判身上,甚至會動用到裁判長前來判定。

如此說明當然不夠完整,希望各位球友指正並討論,作為日後個人執法的參考,謝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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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4-18 09:17  資料 主頁 文集 私人訊息 
謝謝陳兄的回答...

所以, 這個問題也沒有一定的規則可循...?

例如:

1. 移動的早晚: 發球者擊球前就在網前跑來跑去....(美式足球的跑鋒!!!???)

2. 多餘的動作: fake poaching時, 不但移動身體, 還揮手或跑步帶殺聲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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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4-18 12:10  資料 文集 私人訊息 
謝謝刀神兄的回應,規則是指影響到對方擊球即屬干擾,但對於不同情形則需裁判根據原則判定,所以說場上進行中的事實問題(“question of fact”),皆屬主審的權責。茲就您提出的部份說明如下。

1. 移動的早晚: 發球者擊球前就在網前跑來跑去....(美式足球的跑鋒!!!???)
    若是在發球方開始拋球後移動則不算干擾,之前則算,個人即曾警告過類似行為,所以是有時間因素在內。

2. 多餘的動作: fake poaching時, 不但移動身體, 還揮手或跑步帶殺聲......
    揮動球拍不算,但額外的揮手及"故意"的跺腳聲則算,因為這與擊球無關。

諸如此類的判例所在多有,但判定的原則皆不出"故意"二字,所以主審的判決確實是經驗加上自由心証的結果,當然無法人人滿意,但在合理解釋後,球員通常會接受。其實許多球友皆認為,在電子線審及鷹眼系統出現後,應可進入無人裁判的水準,但球賽不單是判定出界與否,許多狀況仍須人來處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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